案例二:
某小区业主将自行车停放在地下车库里,第二天却发现车子不见了,“放车的地方是专门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业主平时把自行车、电动车都放在这儿。”该业主称,自己按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负看管责任。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地下车库均有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保安人员2小时巡逻一次。物业不向业主收取看管费,物业费中也不涵盖该项费用,且服务协议中没有约定看管义务,车辆如果丢失,业主可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
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未说明对方承担对非机动车的看管责任,且未收取看管费用,物业公司不担责,另外,还需看物业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比如监控有没有开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案中,由于没有看管费及合同约定,物业不负责看管非机动车,且物业在此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物业公司无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