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电梯被摔伤 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被判担责

发布于 2015-11-04 09:32:00

50岁的刘女士买菜回家,到负一楼准备乘电梯上楼,不曾想一脚踏空掉下深约1.5米的电梯井,致腰椎骨折。而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根据质监部门的调查情况说明认为:电梯当时处于断电状态,当事人自己掰开电梯门导致受伤,也存在过错。近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梯意外伤害导致的民事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时,该电梯正处在断电维修中,但维修人员未在门口设置警示标志。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及电梯公司担责八成,赔偿8万余元;原告刘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担责两成。

惊险一幕:女士买菜回家,坐电梯摔骨折

事情发生在2014年6月,远安县鸣凤镇的一个居民小区。原告刘女士在诉状中称,当天上午11时许,她外出买菜归来,在负一楼准备乘坐电梯上12楼。当她按下“上行”开关后,电梯门打开,刘女士随即走了进去。“当天下雨,负一楼光线很暗,没有灯光。我进入电梯便一脚踏空掉入电梯井,当场便失去知觉。”

正在楼上维修电梯的工作人员听到声响,赶到现场,将刘女士从电梯井中救出,送往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刘女士因高处坠落伤导致心跳骤停,并且腰4椎体骨折。在医院治疗68天后方才出院。2014年11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女士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误工时限评定为154天。

“后来我才知道,事发当时,有人正在维修电梯。可是,我进入电梯时,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而且,物业公司也没有提前发布维修公告。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应该为我的受伤负责。”因为赔偿问题,刘女士与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未能达成协议。

随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

争议焦点:断电维修,电梯门怎会打开?

对于刘女士的说法,被告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提出了异议。物业公司表示,当天上午9点45分左右,物业人员在日常巡视时发现,该电梯负一楼的外呼板无电源显示。随后,他们马上对电梯进行了断电处理,并立刻联系电梯维修单位前来维修。因此,刘女士在乘坐电梯时,电梯是处于断电停机状态,不可能使用上下按键。事发时,应该是刘女士强行用手将电梯门掰开,随后又在未看清里面状况的情况下不慎闯入,掉入1.5米深的电梯井。因此,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原告负有一定过错。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物业公司还提供了由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证明,刘女士在电梯外呼板无电源显示时,用手掰开电梯门,强行进入电梯,负有过错。对于双方的这一争议,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投诉后安排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调查,其所作的情况说明是真实的。虽然原告认为并不属实,但其并无其它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说法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维修电梯未设警示牌,被告担责八成

即便刘女士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是否就不用担责?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电梯公司作为小区的电梯承保维修单位,双方在电梯出现故障进行维修时,均未在电梯口张贴警示标识以及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正是因为这一错误,导致刘女士进入电梯后掉入电梯井受伤,侵犯了刘女士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刘女士在电梯处于断电状态、电梯外呼板无电源显示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电梯掉入电梯井受伤,也负有一定过错。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由被告电梯公司、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8.8万余元。

乘厢式电梯需注意些啥?

电梯不能超载,当电梯报警时,应该主动退出,等下一趟再乘。

不顶阻电梯门,当电梯门快关上时,千万不要强行冲进电梯,阻止电梯关门,切忌一只脚在内一只脚在外停留。不随便按应急按钮,应急按钮是为了应付意外情况而设置的,电梯在正常运行时,千万不要去按应急按钮。

乘坐电梯时,如果电梯门没有关上就运行,这说明电梯有故障,乘客不要乘坐,同时向维修人员报告。

来到电梯前,乘客首先看看是否挂有“停梯检修”的标志。如果电梯在维修,应挂有这种标志。

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电梯逃生,而要从楼梯安全出口逃生。

电梯停稳后,乘客进出电梯时应注意观察电梯轿厢地板和楼层是否水平,如果不平,说明电梯存在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

电梯运行中万一出现故障,乘客不要惊慌,应按对讲或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救援,不要乱动乱按,等待是保障安全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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