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用照片作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举证案例

发布于 2017-05-16 08:26:00

江阴某物业公司将所管小区内某业主起诉到江阴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业主交纳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用3621元,以及产生的滞纳金1018.59元,合计4639.59元。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先缴费后服务的原则,于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下年的物业管理费用,逾期缴纳的需缴纳滞纳金。

被告业主辩称:没有缴纳物业费是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不规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组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照片。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后,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该业主所在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业主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的滞纳金。业主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最终,法院准许物业公司撤回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业主应于10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3621元。

该业主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要求减少物业管理费,并要求法院至小区进行现场勘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对小区进行了实地勘察,所见小区整体环境良好,公共设施正常。小区内存在的乱停车现象,是由于业主的不自觉行为造成的,不能完全归责于物业公司。法院对该小区评价良好,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属正常,业主要求减少物业管理费的依据不足,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多数业主将拒交物业费归结于物业服务不到位,如安保缺位、无法提供车位、卫生环境脏乱差、电梯等公共设施缺乏维修等。但物业服务有瑕疵并非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物业费的交与不交不能和物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挂钩,除非当初业主和物业公司间有明文规定。业主对物业不满,可向业委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能不交物业费。业主如一味拖欠物业费,被起诉到法院后,败诉的可能性较大,除了要补交物业费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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