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八十五条为了在物业公司经营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坚持按合法程序办事,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委托合同等经济合同。
第八十七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八条公司内部各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八十九条经济合同在总经理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公司办公室为公司经济合同归口管理科室;公司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或参与经济合同的洽淡、拟订、审核、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节合同的承接
第九十一条合同洽谈过程中,承办部门要把握合同的性质、内容、进度、合同额及合同的法律程序。在订立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支付合同经费能力及其资信资格情况等,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存查备案。
第九十二条对某些重大合同,在洽谈前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汇报。对较大项目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应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
第四节合同的签订
第九十三条合同签订实行合同会签制,公司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均须经总经理签发,具体按照《经济合同流转单》(见附件)要求。
第九十四条所有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对于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无示范合同文本的应按经济内容性质签订相应合同。
第九十五条合同签订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流转单”视为书面授权委托证书,委托代理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六条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各承办部
门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照约定及时向对方催促履
约,对方履约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采取相应的措
施。
第九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有变更、解除及增添内容的,应仍按经济合同流转单要求流转,续订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纳入主合同范畴进行管理。
第九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注意质量与进度的把
握,同时也应主动接受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对质量及进度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九条终止合同后二个月内应按本公司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资料归档,资料包括双方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
第一〇〇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根据问题大小及性质的严重性,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一〇一条非我方因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中止的合同,由承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一〇二条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寻找法律依据,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通过法律程序妥善解决。
第六节合同的管理
第一〇三条合同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按合同的流程规定签字、盖章和归档。合同文本在两页及以上须加盖骑缝章。
第一〇四条合同文本正本经双方签约后存办公室壹份,承办部门、财务等执副本若干份。
第一〇五条公司财务要做好合同收、付款统计和汇总与各业务部门进行对帐。每季度及年度付款情况须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节责任及附则
第一〇六条公司不允许部门或个人以部门或私人名义(职务技术成果)对外签订业务合同,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一〇七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单位利益而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