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人力资源配备指导标准
参考配
备人数
最低标准
参考定额
合同约定
客户服务人员
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或者1人/300户;
R1=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5000(平方米)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1
秩序维护人员
按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在建筑区划各出入口、监控室等安全防范重点部位配备相应的秩序维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机动人员
R2=主出入口数×4+次出入口数×2+(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监控室数×2+2名机动人员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2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
根据建筑区划硬件配备的不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人/25000平方米,且应配备强电、弱电、管通等专业维养人员
R3=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20000(平方米)
另:高低压室、锅炉房、中央空调等机房的运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据实配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配备强电、弱电工程师各一名。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3
环卫维护人员
非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2000平方米(公共区域),住宅建筑区划不得低于1人/6000平方米(公共区域)
R4=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00(平方米)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4
绿化维养人员
不得低于1人/10000(平方米)(绿地面积)
R5=绿地面积(平方米)÷8000(平方米)
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定额的按照合同约定
R5
物业公共服务人员配备总额:R=R1+R2+R3+R4+R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