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伤残、死亡待遇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员工伤残、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参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并参照集团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尚未在参加工伤保险因工致残或死亡的,公司比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第三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员工的丧葬费标准为死亡员工本人生前3个月月薪,由公司财务部核定。
第四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死亡员工本人生前的7个月月薪,由公司财务部核定。
第五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医治发生的费用报销办法按照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公司比照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医疗期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照员工工龄长短,公司发给员工本人基本工资的60%-90%;
(二)医疗期连续在6个月以上者,按照员工华神工龄长短,公司发给员工本人基本工资的40%-55%,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具体标准见下表:
医疗期基本工资发放比例
华神工龄6个月以内(含6个月)6个月以上
1-5年60%40%
6-10年70%45%
11-20年以上80%50%
20年以上90%55%
第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员工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相当于六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本规定所指“非因工负伤或死亡”不包括因下列情形导致的负伤或死亡。
(一)自杀;
(二)参与斗殴;
(三)酗酒;
(四)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犯罪;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