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标准操作规程

发布于 2022-04-14 00:00:00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标准操作规程1.0目的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地收回各项费用。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3.0职责3.1项目处、财务/行政组负责按本规程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3.2客户服务组负责对本部门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3.3财务部负责物业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4.0程序要点4.1费用收取的范围4.1.1物业管理服务费,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4.1.2公众代办性质费用,如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费用。4.1.3特约服务,如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4.1.4修缮费用,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4.1.5其他各类多种经营服务费用。4.2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程序:4.2.1每季度初公司财务部向各项目处提供《费用收缴通知单》,项目处客户服务组将通知单发放到业主或住户,并请业主或住户签名确认。4.2.2业主或住户因故无人时,客户服务组应将通知单妥善保管,设法送达。4.2.3财务/行政组每月底将未缴、欠缴费用的业主或住户名单交给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发出《费用催缴通知单》,并请业主或住户签名确认。4.2.4逾期仍未缴费者,客户服务人员应上门催收,特殊原因拖欠费用的,客户服务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特殊情况,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可再拖欠1个月,对无特殊原因而拖欠费用或拖欠三个月以上者,应由项目处发出第二份《催缴通知书》,限期交费。4.2.5对超过限期仍未交付费用者,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通知工程组停止供水、电、气等。在停止供应之前,项目处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住户,作好协调解释工作。4.2.6如果业主或住户连续6个月不交费,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遵循法律程序解决。4.2.7对以上业主或住户,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计算出滞纳金。4.2.8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本金*3‰*n(n为滞纳天数)。4.3特约服务费用的收缴各项目处参照国家规定,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上墙,明码标价,本着便民、微利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4.4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费用的代收代缴:4.4.1对已办理银行划账手续的住户,财务/行政人员应及时到银行抄录托收记录。4.4.2对未办理银行划账,需用现金代缴的住户,收取现金后,开具收款收据办完后,将收费凭据返回给住户。4.5费用收缴资料的保管4.5.1财务人员应于每月末将费用收缴资料汇总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后交财务部经理审核。4.5.2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如有疑问应责令会计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应将收费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4.6本规程的执行情况作为财务/行政人员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5.0记录5.1《费用收缴通知单》MPS-A2-085.2《费用催缴通知书》MPS-A2-015.3《费用收缴明细表》MPS-A2-025.4《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MPS-A2-0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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