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时间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严肃劳动纪律,特将员工劳动时间安排做以下规定:
一、凡本公司职工均应严格遵守工作考勤制度。
二、职工实行每日7.5小时工作制:
(5月1日---9月30日期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周六:上午8:00~11:3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期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
周六:上午8:00~11:30;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节安排,严格做好总时间控制,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职工必须按工作时间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及其他办公现场,打扫办公室及工作现场卫生,保证工作环境的清洁。此时间作为上班的考勤标准时间,每日进行指纹或书面考勤,超过此时间作为迟到处理。
四、职工每周休息1.5天,每月工作以23.5天为满勤,若因工作原因休息日需安排员工工作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员工调休,确保年度内补足员工的休息时间。
五、职工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的扣发半天全额工资;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因故迟到或早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者,可视情况扣发相应时间的工资;无故旷工者,每旷工1天,扣发3天的全额工资;无故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年度无故旷工达到3次者,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员工工作时间离开办公现场,须填写事由说明书以备抽检并备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成立检查小组,不定时予以检查。无合理原因擅自离岗者,将视同旷工予以处理。
七、因工作需要,一线工人或现场施工人员月出勤超过23.5天,超出天数年内又不能补休的,按加班计发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1.工作日安排加班的,尽量折合成天数进行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加班费按有效加班时间不超过基职工资的150%计发。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劳动强度自行制订,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2.休息日安排加班,加班费按基职工资的200%计发。
3.法定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基职工资的300%计发。
各单位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凡因调休不当出现调休工资的,对负责人处以相应额的30%罚款。
八、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及后勤管理人员,按工作要求自行统筹安排工作,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当日工作,自愿加班一律不计发加班费。
九、各单位、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要实行专人管理和职工监督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按本规定执行,若发现不按规定考勤,将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及考勤人员通报批评,并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各单位或部门每月自26号至次月25号为一个考勤周期,每月26号前须将本月的考勤汇总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缺勤者需附有关请假证明,无请假证明而缺勤者按旷工处理)经审核无误后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若迟报,该单位当月工资不予核发,并处以责任人100元罚款。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