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与管理 土地管理)

发布于 2018-03-23 00:00:00

(三)土地管理

城市土地管理

指城市土地管理者为了确立和巩固一定的土地占有形式,调整土地关系,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一系列措施,对城市土地的利用实施规划、控制、调节、监督和组织等活动。也就是为实现城市土地利用的社会目标而采取的一定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城市土地管理是整个土地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土地管理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有自然属性;在城市土地利用中各经济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城市土地管理反映特定社会形态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要求,具有社会属性。社会主义城市土地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遵循土地的自然规律,有计划地对城市土地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城市土地管理的范围,是属于城市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资源。社会主义城市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执行"珍惜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保证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城市土地管理的法律方法

指依靠国家法制,按照土地法规和有关制度,遵循立法、司法以及仲裁的程序管理城市土地的方法。城市土地管理的法律方法,也即城市土地管理的法律手段,是管理好城市土地的一个主要方法。土地法规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他们和经济实体、公民个人之间在有关土地的活动中所发生的校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法律、法令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我国土地立法工作相当落后,建国以后,长时期没有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土地法。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加紧了土地方面的立法工作,陆续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主要土地管理法令和条例。1988年12月公布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8年,国家又重新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些法规都是城市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城市土地管理的行政方法

指依靠各级行政机关,采用行政命令、指令、规定等强制性手段,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来管理城市土地的方法。城市土地管理的行政方法,是由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决定的。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需要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有计划地对土地进行宏观控制。这种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涉及制定土地规划、建立土地档案、征收土地使用税、处理土地纠纷等内容。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需要采取权威的、强制的、指令性的方法,也即采取行政的方法,才能贯彻落实。如果仅仅采用经济方法,把国有土地当作商品来经营,就会损害国家所有权的权益。

城市土地管理的经济方法

指依靠经济力量,运用经济手段,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管理城市土地的方法,也就是运用经济杠杆实施管理。主要应用的经济杠杆有财政杠杆、金融杠杆、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四种。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运用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经济利益范畴,作为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节和影响城市土地利用的经济活动,实现国家对城市土地的宏观控制,有利于城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城市土地的社会经济效益。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搞好城市土地管理的好办法。过去,由于忽视采用经济手段管理城市土地,因而给城市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弊病,主要表现在无偿使用城市国有土地上。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在征用、开发土地过程中投人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取得城市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支付代价,而不能无偿使用,有偿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是用经济方法管理城市土地的核心。目前,我国有偿使用城市土地的做法有以下几种:(1)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城市土地使用税(或使用费);(2)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和拍卖;(3)国家统一征地,有偿出让刊的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城市土地管理方针

指由国家制定的管理城市土地的方针。贯彻执行城市土地管理方针,加强城市土地管理,是整个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倒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十分珍惜每一寸土地,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因此,城市土地管理的基本方针应该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采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方法,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城市土地管理特点

指不同于农业土地管理的独有特点。具体来说有以下五个方面:(1)城市土地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意志调整各用地单位在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经济关系,具有直接性,即由城市土地利用所形成的超额利润,应以地租形式归国家所有,以保证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而农业土地管理的对象则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主要是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土地管理的目标,具有间接性,即由农业土地利用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归农业集体经济单位所有。国家在农业土地管理方面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和监督土地的合理利用,并不占有地租。(2)城市经济活动的分工细,专业性强,土地利用的形式比农业土地更为复杂,因而城市土地管理面临的任务更艰巨、更复杂。(3)城市土地利用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土地投资一旦固定在城市土地上,就不易撤出,如建筑物、道路等,其使用价值寿命较长,不易转移和迁徙。而在农业土地上,人们有在同一范围的土地上经营不同农作物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城市土地管理具布更强的预见性和科学性,才能保证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保证城市土地利用具有更好的社会效益。(4)城市土地具有地段不同收益不同的特点。在同一城市,由于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程度、基础设施、配套投资等不同,其经济效益相差很大。所以应当利用城市土地不同地段的不同收益,即级差地租来管理城市土地,发挥其使用效益。(5)城市土地与房屋具有不可分离性的特点。城市土地除了用于道路和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外,就是用于承载建筑物。因此城市土地和房屋是不可分离的。在城市土地管理中,必须把有关房屋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令都考虑进去,必须妥善处理一些与群众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城市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各种复杂情况,土地收费标准,劳力安置等,关心和保护城市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土地管理内容

指城市土地管理机关的各项工作项目。城市土地管理内容包括如下七个方面:(l)城市土地基础管理,即对城市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价与统计;(2)城市土地规划管理,即对城市规划区的全部城市土地进行全面的、合理的统→安排,确定城市土地利用目标模式;(3)城市土地开发管理,即在符合城市土地规划的原则下,改变城市土地原有的使用方式,经投资改造,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4)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即利用行政立法、经济技术手段,保证城市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并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5)城市土地产权管理,即确定、变更和保护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办理土地征用,审批土地使用,处理士地权属纠纷,制止违法用地;(6)城市土地经营管理,即管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移,实质是管理土地资金的投入、补偿和增值,即土地资金的良性循环;(7)城市土地的效益管理,就是管理城市土地收益、主要是土地使用税的分配。

城市土地产权管理

指对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具体来说,是指土地所有者依靠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根据土地法规和有关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相应的技术措施,确定、变更、保护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社会主义城市土地所有制(即城市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郊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实行城市土地产权管理的基础。城市土地产权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l)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令,以及和城市土地有关的政策和法令。(3)必须有利于合理地、节约地利用城市土地,有利于充分发挥郊区土地的两重性作用。(4)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城市土地规划的实现和城市发展的统一性、整体性。城市土地产权管理的任务是:巩固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城市土地国有制;保护并监督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预防和调解城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动城市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城市土地的积极性,促进城市建设和不断完善城市土地的使用条件。城市土地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1)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立;(2)土地权属的变更;(3)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4)对违反土地政策法令行为进行惩处等四个方面。核心是保护一切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即保护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郊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受侵犯;保护依法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国家和集体建设征用和占用土地,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出租和抵押。

城市土地开发管理

指对城市土地开发经济活动的管理。城市土地开发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土地投资,改变原有的土地使用方式,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城市土地开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城市土地开发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为城市发展提供合理的空间条件,达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的目的。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土地开发中,城市土地开发管理的任务不同:(1)城市新区的开发主要是将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建成区土地,使城市建设资金分布在更广阔的空间。新区土地开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征用土地进行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审批,注意节约用地,杜绝乱占耕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选址和布局,合理确定土地征用费,执行补偿、安置和拆迁。(2)旧城区土地开发,主要是将城市原有利用效益低的土地,转变为利用效益高的土地,使城市建设资金集中分布在有限的空间。旧城区土地开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开发范围,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建设项目选址,核定土地拆迁费用,执行拆迁、还建和补偿,合理安排动迁顺序。城市土地综合开发,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近期建设需要,选择相当规模的用地,统一而有步骤地进行征地或动迁、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地功能项目建设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所以开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选址,统一征地拆迁,统一使用资金,统一建设开发,统一经营管理。

城市土地经营管理

指对城市土地经营企业经营城市土地的各种经济活动实施规划、协调和监督等的管理行为。其要点是维护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制止在城市土地经营活动中,侵犯或变相侵犯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在此前提下,促进城市土地经营,搞活城市土地经济,以利于城市土地的开发与利用。根据城市土地国有的性质和政企分开的原则,作为国家机关的土地管理部门虽能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宜直接经营城市土地F在土地经营方面,它只起监督、协调、规划的作用,而应由城市土地经营企业来经营城市土地。国家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经营企业,用经济手段,有计划地调节土地经营市场,保证和促进城市土地经营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国有土地经营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和其他企业一样是纳税的关系。城市土地经营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国有以外的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土地经营企业应当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承包、承租土地经营(开发、利用)许可证;交纳土地使用税(费),方能取得经营城市土地的资格。城市土地经营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城市土地经营的经济核算制,它的主要内容有:(l)城市土地经营的经济责任;(2)经营的权限;(3)企业收益分配;(4)经济验算。

土地法

指调整土地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土地法除土地基本法外,还包括一系列关于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建设的法规。它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有关土地的各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人们进行土地经济活动的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法保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促进土地有计划的合理利用,以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也称土地征收。指我国土地改革时,为了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而采取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征收土地与没收土地的区别是: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后者则仅限于地主。征收土地的范围,按照l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即规定,包括:(1)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川3)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的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数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刊的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5)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征收的土地除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外,其余收为国有。征收的土地不给代价。

土地划拨

指土地无偿拨用。它是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一种形式。土地划拨包括两个方面:(l)国有土地的划拨;(2)集体土地的划拨。土地划拨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职能。国家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建设、建房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单位或个人进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全民所有制单位同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投资建设项目的需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投资建设项目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需要,可以从国有土地中划出一部分拨给他们使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根据村民、离退体干部、华侨、港澳同胞等回乡落户建房需要,可以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拨一部分宅基地(或耕地)给他们使用。土地划拨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并且必须履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划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外商投资企业凡申请用地者,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拨。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必须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用地

指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征用的集体土地。使用建设用地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前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营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临时用地

指被提供为暂时使用之土地。临时用地包括:建筑施工中的临时用房,堆料场和道路用地;工程地质勘测部门临时钻探及试验工作用地;进行桥梁作业过程中的施工便道、便桥占地;场外地上架设安装临时管道、电缆用地z军事急需所占的临时试验、演习场地等。使用临时用地需遵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工程项目施主,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川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我国《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用地的审批,需进行严格的控制,特别要防止一些单位将临时用地变为永久性用地。但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使用一部分土地时,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确实需要,到期必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期满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归还原土地所有单位使用。获准使用临时土地的组织和个人,从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都应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另行安排。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用地许可证

指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井颁发的、允许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土地的证件。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把用地许可证分为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两种,并分别把领取这两种用地许可证的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城市规划法》不再提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而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井做了如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税

指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的面积、价格或收益等征收的税。土地税也称地产税、地价税,是历史上最早的一种税收,各国普遍使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地税、中国的田赋和地价税等,都属于土地税的范围。最初的土地税以面积大小定税额多少,后来发展成为以生产的多少或土质的肥瘠程度定税额等级。近代资本主义与旧中国土地法规定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在私有制社会,土地是作为私有财产征税的,旨在保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土地征税,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税分为:(l)土地原价税,即按土地原价向土地所有人或典权人征收的税。(2)土地增值税,按土地价格增加部分征税,又可分为:①土地转移增值税,即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根据土地所有人出卖土地价格高于购人土地价格的部分征收的税。②土地定期增值税,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而土地价格有所增加时,根据增加数额征收的税。

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又称级差土地收入。指因占有条件好的土地而获得的额外纯收入。分级差地租I和E。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一般分配原则是:(1)只与城市土地位置有关而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所产生的级差地租,即级差地租I全部归国家所有;(2)由国家对土地的追加投资形成的级差地租E,也归国家所有;(3)由企业直接追加投资所产生的级差地租H,归企业所有。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级差地租分配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土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土地登记

指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有关土地权益的事项,并得到记载的行为。土地登记是国家管理土地和确定地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依法登记的一切材料、字据和图件,均具有法律性质,凡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最初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为了征收赋税和保护土地的私有制而实施的。资本主义的土地登记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资产阶级对土地的占有权。、自由买卖、出租和分摊土地税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登记,则是国家为确定、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一项法律措施。土地登记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资料。土地登记一般分为土地总登记和土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土地所有人申请的产权登记为土地总登记。土地登记后,如有土地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利设定和更正事项,应分别申请土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1)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发放土地登记通知单和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填写好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提交土地所在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同时提供有关土地权属和身份的证明文件,交纳土地登记费。(3)土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者填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及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查。(4)土地管理机关审查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5)土地管理机关依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办理土地权属注册登记手续。(6)核发土地证书。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保存。

城市土地测量

指对市区每块土地进行测量,编定号丘,绘制l2500的户地图。城市土地测量可运用三角测量和户地测量。三角测量是在城市中选定若干基点(一般为大的建筑物),测量距离,联成三角网,控制全市,作为一个坐标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地形测量和户地测量。户地测量是对每个街坊内(一般在四条马路中间的一片土地)不同土地业主的土地一一进行测量,确定地形和面积;按每一街坊绘制12500的户地图,并将图中每块土地编定号丘,以阿拉伯数字表示丘的次序。经过登记和查实后,发给土地所有权状。

土地统计

指把土地资源调查的结果,用数字、图表以及文字资料,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等,进行系统的记载、整理和分析,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及时编写、审核、上报、汇总的一项工作。土地统计是社会主义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能为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预测土地利用的变化趋势,为国家制定有关的土地政策及编制规划、计划和实现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土地统计的对象是国家的全部土地资源,包括陆地和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内海、领海等)。土地统计的基本项目是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统计的基本单位是土地使用单位。土地统计分为原始统计和日常统计两种,它们是土地统计工作的两个阶段。土地统计的工作程序:(l)收集土地的图件资料、文据资料和有关的专业调查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核实、整理、分类、分析,发现不足的,应通过专业调查使之完善;(2)准确编写统计文据,负责填写的土地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在土地统计文据上签名,承担责任;(3)及时呈报同级政府审核,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汇总。土地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如下三个基本原则:(1)确实性。土地统计文件应记载土地统计当时的土地实际状况。(2)严密性和连续性。在土地统计中,除了需要反映该类土地的面积外,还要反映其位置,载明东西南北四至;不仅需要在统计文件上进行数字统计,还要在图纸资料上进行土地界线变化的统计,使土地统计表格、统计图纸和实际保持一致。(3)文据性。文据即土地证、土地划拨批件,经过审批的土地资源调查资料等。以文件为依据,就能保证土地统计资料在法律上、经济上、技术上准确无误。土地统计是一项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统计的资料及报表、簿册等只有实用意义,没有法律意义,但土地统计制度本身具有法律意义。

土地档案

指土地管理机关在进行土地登记、审批发证工作的同时建立的集中管理、系统完整的土地文件资料,即土地登记档案。土地档案是土地管理机关依法对土地进行管理的依据。土地档案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簿(又称地籍册)、土地划界报告及附件、附图和土地证副卡。土地管理机关首先将各单位的土地划界报告及附件、附图和土地证副卡整理、编写存档,然后填写土地登记簿。填写的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土地证字号、存档材料编号、土地位置、土地使用总面积、土地权属、主要地类面积等。

地籍

指登记土地隶属关系等内容的簿册。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地产的位置、种类、数量、质量、权属及其使用情况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而形成的簿册。中国历代政府都设立有关土地资料的簿册,作为征收税赋、摊派摇役的依据。地籍最初依附在户籍之中,后来由于土地作为私有财产的地位越来越高,作为税收来源的作用越来越大,就逐渐从户籍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簿册。后来地籍的概念有了很大发展,、它已不仅仅是课税对象的登记清册,还包括了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及管理等内容。因此,地籍的含义也应理解为对有关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的调查、记录、权属登记等。它不但包括其登记簿册,还包括与之有关的文件、数据、表、卡和图纸等。目前一些国家还用自动测距、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地籍管理,形成了自动化地籍系统。

地籍特点

地籍的特点是:(1)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是国家采取的管理土地的综合措施之一。(2)地籍既包含土地数量、质量的调查统计,也包含土地权属的注册登记。(3)地籍是按地征收赋税的根据,又是确认和保护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凭证。

地籍册

指土地登记簿册。它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资料之一。解放初期有两种造册方法:(1)"以丘为纲"造册,即把每一块土地按区、号、丘顺序排列制卡,详细注上土地业主的姓名、职业、通讯处、土地亩分、地价基数等项。这样,只要知道地籍丘号,就能查到土地业主是谁。这种以土地为纲的清册,俗称丘领户册。(2)"以户为纲"造册,即根据土地业主的姓氏,将同一业主的土地归户编在一起,按姓氏笔画排列制卡,详注土地的基本情况,只要知道土地业主的姓名,就可以知道他有多少土地。这种以土地业主为纲的清册,俗称户领丘册。地籍是管理和征税工作的重要依据,这种做法和经验现在仍可采用或借鉴。

地籍册填写内容

地籍册填写的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土地证字号、存档材料编号、土地位置、土地使用总面积、土地权属、主要地类面积和变移记事等。

城市土地登记

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经登记后的资料和文件具有法律效应。城市的土地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认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含图),有利于加强权属和地籍管理,防止权属混乱,保护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城市土地登记程序是:(1)申请,由使用者或所有者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刊2)交验证件;(3)查丈,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后,转测绘部门,由其会同申请者,进行查丈,确定方位、面积和"四至",并绘出平面图川的审批和发证;(5)归档,以备查考。

土地契约

土地契约也称租地合同。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用地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对双方都具约束力的一种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租地数量、用途、期限、租率标准、缴租形式,以及应共同遵守的其他事项。

土地证

政府颁发的载明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名、土地的方位、地级、面积、四至、用途、使用日期和权源等,以备查考的证书。经过登记和持有土地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均应重新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过批准,更新证书。

城市地籍管理

国家为取得有关土地资料,而建立的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测量以及土地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为了保证城市地籍管理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城市地籍管理的原则:(1)按国家统一的制度进行,地籍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均由国家统一确定。地籍的簿册,图形(包括比例尺的要求)等格式、项目、填写内容及详略程度,统计登记的分类和填报的日期,均应按国家统一要求进行F(2)保持城市地籍资料的连贯性和系统性,即初始地籍和经常地籍之间,各种簿、册及年度报表的各项内容及数字,应互相连贯,构成完整的地籍资料系统。

地籍档案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工作中,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经过立卷归档集中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如土地来源,土地归属,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以及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方向等内容。建立地籍档案,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有助于分析用地情况,制定用地规划,特别有助于土地纠纷方面的仲裁。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