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维修基金第一案” 引法律适用争议

发布于 2013-12-06 08:53:00

1999年8月,李女士与开发商广州市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李女士称,当时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该单元维修基金由业主支付。后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一直没有依规定建立小区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于是,2003年李女士以开发商不给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为由,把东华公司告上法院,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李女士认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而东华公司则认为,依据建设部的《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销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因此,维修基金应该由业主来掏。今年4月,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而问题的焦点则落到了法律的适用上。按照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点评: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作为新生事物的物业维修基金制度,其不平衡性和滞后性亦日益凸显,呈现出了较多的矛盾和问题。同时,由于国家对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因此导致如本案中地方性条例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的情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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