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剖析<3>

发布于 2014-04-09 11:23:00

案例三</p>

荒废花园,业主能占用种菜吗?

林先生是东区某楼盘里的一个业主,前不久,他看到小区里一块花园荒废了,就把那块地开辟成菜地种些蔬菜供自己日常食用。最近,小区重新聘请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想把这块地重新恢复成花园,就找林先生要求他把菜地里的菜处理掉。林先生不同意,称自己是小区的业主,有权使用这块地。当业委会主任出面解释,说这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商量后做出的决定时,林先生说,聘请这家物业公司,他并没有投同意票,所以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他的行为。因此林先生不肯退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对此事不知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疑:林先生应按物业公司的要求把菜地里的菜处理掉并退出该地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设施(包括花园、绿地、道路等),属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林先生在小区花园用地上开辟菜地自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若林先生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受到包括罚款、没收菜地收益等行政处罚,没收的菜地收益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林先生以其未投票同意聘请现物业公司为由,认为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他的行为也是错误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只要经业主大会讨论及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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