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剖析<2>

发布于 2014-04-09 11:21:00

案例二

重新验收,物业费该从何时算?

姚先生去年在东区购买了一套95平方米的住房,去年10月,开发商通知姚先生收房。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姚先生领到了新房钥匙。在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下,姚先生对新房进行验收。但在验收过程中,姚先生发现了好几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其一一记录在册。于是,姚先生退回了钥匙,要求等质量问题解决了再收房。

去年12月底,物业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姚先生,质量问题已处理好,可以收房了。今年1月,姚先生再次前往收房。经过验房确认质量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于是姚先生收下了新房钥匙,但是物业公司要求姚先生交齐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姚先生认为应该从自己验收房子合格之日起才能收物业管理费,因此与物业公司一直纠缠不休。

律师解疑:姚先生第一次交房验收时因质量有问题退回了钥匙,应视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未向其交房。经整改,今年1月经验收双方确认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姚先生这才收了新房,此时才视为法律意义上开发商正式向姚先生交付了商品房。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份商品房整改期限的物业管理费属商品房尚未交付给业主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向开发商收取,而不应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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