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物业服务企业是某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承接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多次提出质疑,而该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向业主大会提出该项目严重亏损,并要提高物业管理费,双方僵持不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业主该如何维权?
律师评析:
从本案介绍事实可以看出,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不理解的直接原因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始终缺乏双方认同的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既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对物业费和服务标准之间存在很多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律师提示:
第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应在销售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
第二,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管理条款,应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收费、违约责任等主要部分。避免因业主买房时对物业管理相关内容不清晰,业主入住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收费等事宜产生质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第三,首次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大会做好充分的沟通,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条款;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来确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应建管分开,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独立经营是市场化的必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自身实力才能赢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