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二手物业维修基金账户未过户

发布于 2014-05-15 09:10:00

家住乐从的刘先生最近有点烦恼,原来他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小区近日准备对一些公共物业进行维修,他才赫然发现自己手上竟然没有该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账户。他不清楚是不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卖主就应该将物业维修基金账户过户给他。如果当时没有过户,现在贸然找卖主要求将账户过户,卖主会不会要求他给钱呢?他应不应该给呢?

原业主不能将维修基金取出

昨日,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顺德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据其回应表示,刘先生作为买主,面临的这个问题不是很大,因为在业主手中的物业维修基金账户已是一个三级账户,原业主并不能将维修基金取出。而且该资金必然用于原住址的住宅楼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用,如果很多原业主在买卖房屋的时候,未将此成本考虑在内,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业主,购房后应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十分明确,只能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且物业维修基金的账户实行的是业主实名制,是以业主的名义存在银行专用账户上。需要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向房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才能从银行账户中提款并专款专用。业主个人并不能将此维修基金取出。

记者还了解到,虽然很早就出台了收取物业维修基金的相关政策,但顺德区是自2006年7月15日才开始强制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所以许多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并不知道应当同时将物业维修基金过户给新业主,很多人也还没有过户经历。

应将维修基金账户过户给买主

另据介绍,在2006年以前,虽然没有强制收取维修基金,但是有些比较正规的开发商还是成立了基金账户,所以市民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一定要问清楚。

“二手房交易占顺德区房屋交易相当大的比例,这类问题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应该引起市民的普遍重视”,该负责人还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初,原业主就应该将此过户费用纳入房产成本考虑,并将其账户过户给买主。

政协委员建议:

买卖合同加物业维修基金过户条款

“最好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增加物业维修基金过户条款”,民革顺德总支的龙红梅政协委员提议,通过明文规定的买卖合同条款,可提醒买卖双方及时办理物业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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