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于 2014-07-22 10:44:00

买车位未停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不得超过0.4元。21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备有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的,其运行费用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不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不得超过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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