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对顾客或者活动参加者,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未尽该义务,导致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社区业主运动会中,物业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以活动是公益活动还是商业活动的性质为转移。当然,这种义务是指“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何为合理?法规不能穷举,一般说是指常理情况下应该做到的工作,比如活动现场不能有安全隐患,应有的标识、提示应该到位等等。
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以是不是业主而产生区别,无论业主还是非业主,在报名参加物业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过程中受伤,都要追究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是因为伤者本人的明显过错(如未遵守比赛规则、观赛纪律)或超越常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伤者本人应对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伤害是第三人实施的危险动作导致的,应及时协助受害人取证,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即使这种情况,活动组织者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所以提前通过系统的预防措施,防止伤害发生才是万全之策。为降低物业公司在组织运动会等社区活动过程中的风险,确切保障客户安全,我们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运动会的场地、器材须符合标准,无安全隐患。
2)规范活动报名条件,针对不同活动项目的危险安全系数,制定年龄以及身体状况方面的报名限制条件。
3)赛事活动前应宣读比赛规则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危险系数较大的活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活动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监管人员。
4)投保相应保险以转移风险。针对规模较大、参与人数众多、赴赛路途遥远、危险系数较大的活动应为参与者投保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
5)运动会赛场做好封闭性措施,对入场人员做好安全性与资格性审查。
6)提前准备应急措施,万一发生事故,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并收集活动组织中安全义务履行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