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受损,物业公司以免责条款抗辩并拒绝担责。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2.8万元修车费。
2012年3月,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租用协议》,约定收费标准为每月350元,物业对车辆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2014年2月的一天,王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有两个后视镜被盗,维修花费2.8万元。
王先生随后起诉物业,称双方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车辆毁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2.8万元修理费。
物业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协议,并非保管协议,且租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车辆停放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免责条款,王先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2.8万元,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认为,《车位租用协议》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排除王先生的主要权利,且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约定向王先生进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免责约定应属无效。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有义务对小区内车辆停放和运行秩序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对车辆后视镜被盗负有责任。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