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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当有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时,往往第一时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甚至起诉到法院。 ​而许多法院往往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判决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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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安装路锥绊倒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住小区被物业安装了一些路锥。前不久刘先生骑自行车经过路锥时,摔倒受伤,导致左股骨骨折。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便道上设路锥,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和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安装的路锥宽度符合安全通行的要求,颜色属于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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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车辆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败诉案例

王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受损,物业公司以免责条款抗辩并拒绝担责。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2.8万元修车费。 2012年3月,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租用协议》,约定收费标准为每月350元,物业对车辆的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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