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公务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2-04-14 00:00:00

物业公司公务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公务差旅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根据局浙钱财〔2014〕26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出差是指企业职工因公需要赴杭州城区(含萧山、佘杭区)以外地区参加或开展的国内公务活动。国内公务活动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出差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及通讯费等)。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公杂费开支在下列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外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省外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为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省内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且有公杂费票据的为每人每天60元限额凭据报销,无公杂费票据的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省内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且有公杂费票据的为每人每天30元限额凭据报销,无公杂费票据的每人每天15元(包干使用)。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如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杂费,应在每张费用票据上单独说明事由,并经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同一批次人员出差可汇总计算。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出租车费。

第四十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费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150元,省内杭州市以外为100元,杭州市以内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为50元(无餐费票据包干使用)。

(二)离开单位所在地到外地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及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工作队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省外为30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数不算。

(三)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的伙食补助费。途中乘火车必须中转的,如转车的等待时间较短,且没有住宿的,可以视同连续乘车,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但中转候车时间不能计算在连续乘车时间之内。

(四)出差期间因工作业务必需,发生的交际费、招待费等应按规定审批权限专项审批,单独凭据核报,不列入出差费用报销。

第四十七条外出参加会议伙食费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凭“食宿自理”会议通知或证明,方可按出差标准补助伙食费。未提供“食宿自理”证明的,只享受往返途中的出差伙食补助。若在会议期间支付了会务费、资料费、会务资料费等费用,也不得享受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外出考察伙食费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参加由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考察(不包括国、境外考察)活动,并由单位统一支付考察费用的,只享受往返途中的出差伙食补助,考察期间不发补助。未参加统一组团考察的,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出差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外出培训(进修)学习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

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往返途中按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发给,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30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数不算。

三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学习,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在单位所在地培训学习,以及具有会议性质或已支付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的培训学习班,培训学习期间一律不发伙食补助。

参加上岗、职称、执业和学历教育考试培训学习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五十条职工探亲路费开支标准

(一)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车票按实报销,但不包括乘坐拖拉机、三轮车的费用。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市内出租车、三轮车费,不予报销。

5、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6、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100元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或住宿费标准超标的,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住宿费凭据报销。

(二)探亲路费负担

1、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父母(不包括岳父母,下同),其探亲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收入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单位负担。

2、未婚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和两地分居的职工一年一次探望配偶,其探亲路费按实报销(不能报出租车费)。享受探配偶就不再同时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3、若父母或配偶离开定居地(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其探亲路费的报销,不超过到父母或配偶定居处往返的路费。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如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其探亲往返路费,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职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在一年之内,享受探望配偶路费报销后就不再报销探望父母的路费。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实行分期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往返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4、符合去国(境)外探亲条件的职工,只计算从工作单位至出入境口岸的往返路费,国(境)外路费自理。

5、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托运费、寄存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6、职工享受探亲的具体条件及假期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工作调动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调入人员(包括部队转业干部)调动工作的交通费(直线单程)、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差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调出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发给调遣费。

(三)调入人员在正式办理调入前的商调、面试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四)调入人员行李、家具、书籍等托运费按省外1000元,省内500元限额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六)行李、家具的寄存费由个人自理。

第五十二条高校毕业生报到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交通费及住宿费

1、非单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到单位工作,可报销一次从毕业院校或原籍地至单位的直线单程交通费及住宿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开支标准比照第六款第一条执行。录入之前来单位面试、商洽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自理。

2、单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来单位报到,可报销50元以内的市内交通费(包括行李、书籍运输费)。

(二)行李、书籍运输费

非单位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报到,可报销200元以下的行李、书籍运输费,省外高校毕业生上浮100%,超出部分自理。

(三)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已按规定发放毕业生派遣费的,应在报到后15天内向单位办理结算,多退少补,单位作为减少或增加差旅费处理。

第五十三条因公负伤去外地治疗差旅费开支标准

因公负伤在职人员,经医疗保险机构和单位领导批准需到外地就医治疗的,其往返途中和就诊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因公出差待遇报销。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出差标准三分之二发给(遇角分时进元计算)。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由病人家属陪同的,其所需的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由单位报销,伙食费自理。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五十四条临时出国(境)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

工作人员参加由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组团的出国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并由单位统一支付出国费用的,只享受在国内期间公务出差待遇。未参加统一组团的,其在国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和个人国外零用费等,分别按财行〔2001〕73号、浙人外〔2002〕172号、浙人外〔2002〕17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差旅费报销单填写要求

报销差旅费时要按规定格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背面粘贴票据或另附附件,包括各种交通票据、住宿票据、会务资料费票据、小额杂费等有关票据,报销单正面按要求如实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用圆珠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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