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2-05-02 00:00:00

四川华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尽可能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劳动法》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

第二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险种,是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时,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基本保障形式。

第三条: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员工保险手续在集团人事部指导下,由公司人事部自行办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参保员工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台帐,准确掌握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编码、保险费扣缴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根据员工任职级别不同申报缴费工资,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公司和员工分别按缴费工资的20%和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公司按0.6%的标准一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缴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由公司在发给本人月薪时代扣。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员工本人退休以后支付基本养老金。员工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出国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属于死亡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员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属于出国定居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九条: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卡,作为参保凭据和历年缴费情况记载。员工可以持社会保险卡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符合退休条件时凭卡办理退休手续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卡应妥善保存,遗失或破损须重新申领。

第十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可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辞退员工或员工申请辞职获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止。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根据《成都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员工本人申报缴费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和2%缴纳医疗保险费,公司缴费在员工福利费中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由公司在发给月薪时代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为员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用于员工在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的费用结算。员工离开本市时,个人医疗帐户的基金余额退还本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时,其余额转移到迁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和员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扣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后,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员工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可按规定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社会保险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公司不再报销任何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员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应通知人力资源部,核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在人力资源部指导下办理入院手续。

员工由于本人原因未及时通知人力公司人事部,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若社会保险机构因此不予报销费用或降低报销比例,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员工在出差期间突患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到县级以上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公司辞退员工或员工申请辞职获准后的第二个月,医疗保险缴费中止。

第二十条:员工进公司前必须到指定医院作体检,凡未作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安排上岗的,在公司工作期间患病住院治疗费用若因不符合社会保险机构报销规定不能报销,由招聘单位(招聘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的工伤待遇,在企业管理费用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费征缴基数: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按企业所属行业的工伤风险等因素确定征缴比例,征缴比例分五个档次:

(一)矿山、井下、开采、生产及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企业为2%;

(二)冶炼、钢铁、建筑、安装、建材、交通、运输、化工、铁路企业为1.3%;

(三)机械、电力、农林、水利、地质、勘探、石油、旅游企业为1.1%;

(四)轻工、纺织、电子、仪表、医药、邮电、通讯、粮油(加工)企业为0.9%;

(五)商业、贸易、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0.6%。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一)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公司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

(二)经本公司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确定;

(五)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公司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六)因公出差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公出差期间失踪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

(七)在本公司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因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

(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要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一)自杀;

(二)参与斗殴;

(三)酗酒;

(四)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犯罪;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及时、就近救治并立即向上级和人力资源部报告,脱离危险期后转送工伤保险指定医院医治。人力资源部须按下列时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会保险机构报告:

1、死亡的三日内;

2、重伤的七日内;

3、职业病和轻伤的十五日内。

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事故快报”有困难的,可事先用电话报告。

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医疗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特别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医疗期间公司停发工资,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后或因工死亡后,停发工伤津贴,享受《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伤残死亡待遇。

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

第三十条:员工首次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致残程度达到1-10级的工伤员工,其医疗期内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相当于因公出差补贴三分之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公司负担。

未达到致残等级的,其医疗期内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0.5个月的部分,由工伤基金报销70%,公司报销30%。

第六章失业保险

第三十一条:根据《成都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

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员工申报的缴费工资,标准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第三十三条:公司和员工分别按缴费工资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个人缴费由公司在发给月薪时代扣。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及代发手续费;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医药费和医药补助费、生育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费;

(三)为促进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费用;

(四)失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金;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银行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手续费;

(七)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四)依法关闭、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被公司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

第三十六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不足12个月的;

(二)被劳改、劳教人员;

(三)经公司同意自愿辞职的;

(四)自动离职的。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三十七条: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员工缴费工资的0.6%缴纳,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机构为女员工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持有生育证的女员工生育后十天内,须将下列文件交公司人事部在六十天内送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若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交付申请文件以致于不能享受待遇拨付的,责任自负。

1、生育证(准生证、生育指标);

2、生育保险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第四十条: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标准为:

(一)生育一胎(包括怀孕期满六个月流产,下同)的,为六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一胎多胞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一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怀孕期不足六个月流产的,为两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于支付女员工的生育费用,此外公司不再报销任何生育费用。

第八章其它保险

第四十二条:其他类型的保险根据岗位性质报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部组织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总经理批准后,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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