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办信用卡该承担何种责任物业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代替”业主,擅自给200多名小区业主办理了信用卡。若不是因为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这些“被信用”的业主们或许至今仍毫不知情。在这起看来几近荒谬的事件中,物业、银行是否应担责?相关行政主体是否未尽到监管责任?
■事件速览
收到银行的提醒短信后,郑州濠庭小区居民方女士傻眼了:银行提醒她该使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了,并且“刷1笔送1万”。从未在这家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方女士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上喊了一声,发现小区竟有200多位业主有类似遭遇。记者调查发现,物业公司拿着业主的私人信息,以“物业公司职工”的身份,跑到银行“代替”业主办了200多张信用卡。并且,信用卡是否被激活尚不清楚,信用卡额度也不清楚。对此,物业公司一负责人表示,此事给业主造成极大不便,公司真诚向业主致歉。银行回应称,此卡可注销。
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查物业公司这种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行为,河南银监局有关负责人称将彻查此事。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律师观察
信用卡申领金融服务合同不成立,银行应对其过错担责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林说,作为信用卡申领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应该是在涉事银行同申领银行信用卡公民之间,在双方均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均有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需要符合该要式合同的成立条件等前提下才能成立。而在该事件中,200多位业主均称自己没有申请办理涉事银行的信用卡,也就是说吗,小区业主们并没有申请领用信用卡的意思表示,而且业主本人也没有在信用卡申领文件中签字确认,故业主与涉事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不成立。
他进一步说,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领信用卡过程中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是必备条件;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他人代签名情况下不得核发信用卡。据以上两条,涉事银行核发信用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已经发放的信用卡,业主可以要求涉事银行负责收回予以注销处理,否则应当由过错方,也就是涉事银行独自承担该卡所产生的所有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越俎代庖”,消费者合法权益明显被侵犯
对于物业公司的做法,周伟林分析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应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业主信息冒名办理信用卡,应当承担其行为对业主侵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此事件中,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公然使用业主的个人信息,系典型的侵权行为,该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依法监管要到位,相关主体应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涉事银行在该事件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周伟林分析说,如果查实涉事银行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发放信用卡,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涉事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于物业公司滥用业主个人信息的行为,周伟林说,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没有完成,我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若情节严重,相关人员或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该事件涉及的业主比较多,影响比较广泛,对于是否会涉及犯罪的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前进给出了解释。
他说,从业主的事后表现来看,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使用其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显然违背业主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据此,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第二款,对组织、策划、实施“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