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回顾:::商品房购销和物业管理纠纷投诉案例(续一)

发布于 2014-08-15 09:26:00

六、质量问题

案例一:

梅州消费者黄某于今年3月来信投诉:1993年参加五华县医药局集资建房,95年入住六楼(顶层),房间到处裂缝。96年春节,地砖突起、脱落,工程质量极为低劣,对此上级多次派人检查,发现情

况属实,问题严重。经多次上访,问题至今仍未解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按《建筑法》有关规定为本人讨回公道,救救危房中的民众。

案例二:

广州市消费者李某于今年3月24日向本会投诉,1992年向东华实业公司买了一套间,94年正式交楼。验收时就发现该房部分地方漏水。与该公司交涉一直不予解决,且态度极为恶劣,该部员工说拖够你一年的保修期,就是上诉法院也无用了,其行为令人气愤。望能给消费者一个公道!

案例三:

梅州兴宁市消费者李某等九人联名来信投诉:1994年由兴宁市宁中镇政府地产开发公司硬性统建基础工程。由各户分别交纳各种费用后,自己兴建主体工程,几年后,房屋相继建好,但仅仅住了1-2年的时间,就出现地面、墙群、楼板裂缝和楼宇倾斜,这种由于地基不牢固而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原因是该楼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属无证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属“三无工程”。经有关部门确定为质量不合格,市建设局对此下发处理意见。然而,发展商不告诉大家,也不与户主商量解决办法,置户主安危不顾,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投诉人强烈呼吁镇政府尽快采取措施,保障二百余人生命及财产安全,并给予经济赔偿。

案例四:

番禺消费者林某于1995年8月买下由番禺市华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兴建的华侨城8号楼二梯801房(顶层),入住后不久,该屋就出现漏水,天花有多条长裂痕,墙壁也有很多斜向的长裂痕。出现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发展商却无诚意解决,并提出用现在的房屋价格,换取发展商指定的几间房屋(大换小还要补钱)。这种换楼方式谁能接受?然而更严重的问题是该楼没有通过番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签证就出售,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本人要求发展商按合同要求退回所交的楼款,并给予适当赔偿。

案例五:

广州消费者盘某、陈某于1995年以预购的方式购买了由南海市黄岐房地产总公司开发兴建的黄岐“明珠广场”2座604房,于96年5月收楼,同年7月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许多质量问题。98年1月至现在整间房子的天花、墙壁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霉斑.大部分都已霉变成黑斑(如照片),更有甚者是厕所竟有屎尿水爆出,房子无法使用。多次与物业公司反映,说是“出售一年以后,房子质量等一切问题概由业主负责”。找到发展商也未能解决此问题,同时也以书面形式向许多有关部门投诉,都未有结果。试问如此差的楼宇,让消费者如何生活。

七、违法预售,不退订金

广州市消费者罗某于1997年6月29日在荔湾广场与广东新世纪数据有限公司签署购买“阳光花园”第二栋A梯902房的认购书,并缴交了捌仟元的订金。据查该幢物业是在97年10月13日才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而该物业在此之前已开始销售是不合法的。本人决定终止买卖,并于该公司限期交楼款前给公司负责人去了一封解除合约、要求退回订金的律师函。

物业管理案例:泊位收益可否作为物业公司利润

问: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1.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元;2.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元/小时;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所以,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许可,自行确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规定及其收费标准,并且把车辆停放收费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车辆停放发生的管理成本,所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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